你的位置: 首页 > 培养工作 > 培养管理规定 > 正文
培养管理规定

关于研究生课程考试考场规则与违规处理的办法

日期: 2018/01/05 浏览次数: 作者:

星空无限传媒影视官网

关于研究生课程考试考场规则与违规处理的办法

一、考场规则

1.考试时携带有关证件(研究生证或进修生证或身份证)。

2.研究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准再进入考场,该课程按旷考处理。

3.研究生按隔位就座参加考试。

4.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任何书籍(包括外语词典等工具书)、报纸、稿纸,只准带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绘图仪器和电子计算机(无字典和编程序功能)。已带者须集中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5.答卷一律用钢笔和圆珠笔(蓝色或黑色,不得用红色),不得用铅笔(画图或外语考试选择题等指定用铅笔的除外)。

6.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义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考卷中如有字迹不清等问题,学生应先举手经监考教师同意,再提出问题,由监考教师协助解决。

7.答卷时不准互借文具,不得中途离场后再次返回,如有特殊原因需离场者,必须经监考教师准许。答卷一经考生带出考场,即行作废。题卷发出半个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场。

8.研究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高声交谈议论。

二、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且不听监考老师劝告的;

2)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听监考老师调动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组织团伙作弊;

10)其他作弊行为。

3.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1.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

2.考试工作人员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3.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签字确认;

4.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5.考试结束后,考试工作人员立即将情况书面报送研究生院;

6.由研究生院按相关规定负责处理。

本规定20059月修订,自20059月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矛盾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